是见证人还是承诺人?一口六百万的锅说来就来。
委托人:张某
案由:合伙协议纠纷
代理律师: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 李亚成 黄伊拉
案情简介:公司欠款600万本金,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。委托人作为公司监事于承诺书上署名,是对事实的见证还是共同偿债的承诺?
案件结果:(再审)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(即张某不再对600万元及利息承担偿付义务)
引言:
2014年7月28日,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就原告A诉被告B、张某、C矿业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三被告(B、张某、C矿业公司)共同偿付原告A 合伙款项600万元及利息等。
2015年1月14日,张某委托我事务所李亚成、黄伊拉律师作为代理人,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
案件背景:C矿业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,为B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成立之初,C矿业公司聘请张某担任监事一职。张某任职期间,C矿业公司与A等人签订了一份《承包协议》,因无法履行,C矿业公司需返还A合作资金600万元。C矿业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出具承诺书一份交由A,承诺在2013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600万元及利息,同时B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名,后张某也于承诺书上签名。还款期限届满后,B、C矿业公司和张某均未支付相关款项。
一审判决: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张某自愿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名,应视为其同意对该600万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。
再审申请:我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,全面分析了案件情况,并收集了有关新证据。2015年2月9日,承办律师作为张某代理人,提出再审申请并重点阐述了以下事实理由:
1. 程序方面:张某户籍所在地其父母一直有居住,原审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,剥夺了张某质证、辩论的权利。
2. 实体方面:张某未实际参与合伙经营,亦从未经手资金往来;张某作为监事,承诺书上的签字应是见证人之含义,而非担保人之含义。
再审判决:再审法院认为根据张某再审提供的证据,能够证明其系C矿业公司之聘用的监事,A也承认了涉案协议的签订及往来款项均是其与B之间发生的,因此,张某在承诺书上之签名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见证行为,不应视为作出共同偿还欠款的意思表示。故再审法院2015年12月18日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,即张某无需为本金及利息近千万元承担偿还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