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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

发布日期:2021-04-16

为规范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,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,根据浙江省物价局、浙江省司法厅“浙价服(2015203号”、杭州市司法局“杭司办(201537号”等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本事务所的具体情况,在之前试行情况的基础上,修订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如下:

一、本事务所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,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合法、自愿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在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前,就有关收费标准向当事人作出明确说明。

二、本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,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,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。

三、以下法律服务项目,实行政府指导价,具体收费标准按照《浙江省物价局、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浙价服〔2011212号)执行。

1.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、被害人的代理人,根据不同阶段收取费用:侦查阶段1500-8000/件;审查起诉阶段1500-10000/件;一审审判阶段2500-25000/件。

单独代理二审、死刑复核、再审、执行案件的,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。在参加一审之后继续接受委托办理后一阶段诉讼工作的,律师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%执行。

     2.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、工伤赔偿,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,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,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的代理人,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、环境污染、征地拆迁赔偿(补偿)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,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,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,按2500-10000/件收取律师费。

3.担任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,按2500-10000元/件收取律师费。   

4. 在代理上述案件时,如果为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的,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。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,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在2011811日制订的《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、疑难、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》执行。

5.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事务,经与当事人协商,律师服务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,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—3000元人民币,具体根据案件复杂程度、承办律师执业年限和资历等确定。

四.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,根据不同法律服务内容,在与当事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,可以采用计时收费、按件固定收费、风险收费等方式。

1.提供法律咨询的,采用计时收费方式。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—3000元人民币,不足半小时的,减半计收。半小时以上不足一小时的,按一小时收费,之后类推。

2.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诉讼案件,根据诉讼标的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:

  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:8%,收费不足6000元的,可按6000元收取。

 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(含50万元):6%

 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:5%

 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(含500万元):4%

 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:3%

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:1.5%

5000万元以上:1%

3.对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、公司治理、投融资、并购等非诉讼法律服务内容,根据服务人数、时间、复杂程度等,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
4.对于涉及财产执行等案件,当事人明确要求采用风险收费方式的,可以采用风险收费。即在成功达成目标或收回权益之后,当事人按照实际收到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。具体比例根据案件复杂难易程度确定,一般为10%--40%

五、对于确有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,经事务所主任批准,可以减收律师费或免费提供法律服务。

六、办理法律服务过程中,法律服务费、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等,均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,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。除以上三项费用外,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。

七、当事人因律师服务收费与律师发生争议的,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的,可以提请杭州市律师协会、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,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八、本收费标准自201611日起开始执行。